曾经只在亲戚朋友之间相互往来的民间借贷被搬上了网络,在成都,某家专为民间借贷"牵线搭桥"的网站已悄悄开张,借助这种新型的模式,借贷双方的"中间人"由原来的熟人、银行、中介机构,变为没有地域和领域限制的网络!记者上周暗访中发现,这家网站提供的民间借贷月利率竟然高达4%,已大大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法律人士指出,这种通过网络牵线,借贷双方约定利率的借贷方式,看似"一本万利",但如果真正发生纠纷,便有着种种风险隐忧。
网上借贷火
一网站登记借款金额达14亿
记者登录这家网站看到,网上按照"借款"和"放款"两大类罗列着数十条信息,单笔借款信息从5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到用土地抵押的1500万"企业周转资金"应有尽有,每条信息除了标明借贷金额、利率及期限外,还标注了"通过认证"和"尚未认证"的字样,网站注释是:标记"通过认证"的信息,是网站认为信息相对真实可靠的。
而该网站办理借贷的流程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网站注册登记,然后根据借贷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进行匹配,当达成借贷意向,双方再签署抵押借款协议,再办理协议公证、抵押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借款人即向贷款人放款,而每笔交易,网站向放款人收取一定中介费,以维持经营。
从历史记录看,这家刚成立不久的民间借贷网站生意似乎十分兴隆,从8月15日登记第一条借款信息至今,该网站"通过认证"的借款信息多达上百条,登记的借款金额总计高达14亿元。
记者暗访惑
挂羊头卖狗肉?年利4%变月利4%
在放贷信息当中,记者发现一条"通过认证"的放贷信息,要求的年利率仅为4%,竟比银行贷款利率还低,难道真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为了了解真相,记者以借款人的身份向网站的"借贷助理"联系,表示自己有已付清全款的商品房,准备借贷20万元作为个人消费借款,希望与该条信息的主人联系。
"那是月利率,可能是放款人搞错了。"接听电话的是一位男士,他告诉记者,目前商品房抵押贷款月利率均在4%~5%左右。
对此记者大惑不解,指出网站上好几条要求年利率仅为"4%~5%"并标记着"通过验证"的放贷信息向对方询问。
"网站上的利率是客户自己发布的,我们不核对真实性。"男子补充说,现在楼市风险高,没有这么高的利率谁愿意借钱出来,"如果是没有抵押的贷款,月利率甚至高达8分(即8%),收益越高风险也越高嘛!"
"国家不是规定只能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吗?"记者追问道。
"这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如果觉得利率高可以不借啊,走银行贷款程序。"男子回答,并要求记者去他们公司"面谈",要觉得利率合适才会安排放款人见面。
资金来源杂
惊现银行过桥贷款信息
如此高的月利,那么放款人资金是否有风险?这些资金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记者又以放款人的身份,与该公司另一位"借贷助理"刘小姐取得了联系。
当得知记者有一笔70多万元的流动资金,刘小姐建议说,可以先做双证齐全的商品房类抵押贷款,她解释说,借款人将房子在房管局办抵押,公证处做好公证,这些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们的公证都是做的强制公证,在房管局备案后,他这个房子就不能再抵押给其他人,他一旦不还钱你可以直接卖他的房子!"
记者提出对资金安全的担忧时,刘小姐说,可以按抵押资产价值的50%或70%贷给借款人,她同时保证,"借款人的情况和资料我们都会帮你收集,风险也会帮你降低,虽然我们网站才办没的好久,目前还没遇到过违约的情况。"
当记者提出如果自己被骗贷,网站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时,刘小姐显得有点不耐烦,"我们只是帮你搭建信息平台,帮你控制风险。你不放心就算了,我们这边的出资方已经很多了,还有上亿元的出资方。"
记者在该网站看到,放贷信息中,有不少资金动辄数千万的放贷人,其中还有数条"银行过桥贷款"的信息,如银行3000万元过桥贷款,贷款方不用款,3000万元银行贷款由出抵押物方使用,有意者面谈等等。
律师说法
高利息难受法律保护
通过网络撮合的民间借贷,用公证、合同等白纸黑字的形式约束借贷双方,看似难以抵赖,一旦发生纠纷,是否真的可以得到保护呢?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李华律师认为,目前法律、规章对民间借贷超过4倍的贷款利率是否受法律保护,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民间借贷超过4倍的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受司法保护是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所以,即便借贷双方签订了高额利率的借贷合同,但如果违约,一旦打官司,高出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息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那么放款人通过该网络放款被骗,网站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李华律师认为,如果该网站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取得网上发布借贷中介信息的经营资格,基于居间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有义务审查借贷双方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如果网上发布的借款人信息是客观、真实的,则放款人无法收回贷款或贷款被骗的法律风险应由放款人自行承担,否则,民间借贷网的所有人或管理者疏于监管或怠于审查借款人发布的信息导致放款人轻信借款人发布的信息并导致贷款被骗,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间借贷搬上了网络,虽然网站仅仅只是起到中介的作用,本身并无资金参与借贷,但其经营的业务又具有其特殊性,这种提供资金融通的模式,已经具有一定银行、信托金融机构的功能,是否需要取得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记者上周致电四川省银监局,相关人士表示,银监局将会及时了解相应情况,看网络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银监局的监管范围,再进行研究。
专业人士指出,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很难界定其监管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 成都商报记者 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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